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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摆件成玻璃制品商场是否构成欺诈

[日期:2008-10-3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佚名 [字体: ]
◆提 问◆
    王某在某商场花8000元买了一件摆件。据王某介绍,当时商场工作人员介绍说这件摆件是水晶的,并且发票上注明为“水晶摆件”。王某感觉商品可能有问题,第二天委托珠宝鉴定部门对该摆件进行了检测鉴定。经鉴定,王某买的摆件是玻璃制品。
    王某认为商场构成欺诈,要求商场加倍退回购货款,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检测费。
    商场则称,工作人员在卖货时已告知王某摆件是仿水晶,商品的说明书中也注明为仿水晶。另外,商品发票上“水晶摆件”的字样是根据王某的要求开具的,开发票的人并非商品的实际销售人,故拒绝了王某的赔偿要求。
    王某想问,他能否要求商场加倍赔偿货款?
◆回 答◆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小源认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商场工作人员曾称摆件为水晶所制,那么,王某不能要求商场加倍赔偿货款。刘小源说,当时交易的情景已经无法重现,而双方对是否声明仿水晶一事各执一词,所以,只能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商场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另外,商场称商品发票上“水晶摆件”的字样是根据王某的要求开具的,商场这种根据顾客的需要开具发票的做法虽然欠妥,但并不构成欺诈。因此,王某如没有证据反驳商场的说法,他无法要求商场加倍赔偿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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