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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不明消费2万元法院判决为当事人保管不当

[日期:2008-08-19] 来源:天天商报  作者:佚名 [字体: ]
    在杭经商的陈先生因为自己卡内存款无故少了2万余元,而银行拒绝赔偿。为此,两方闹上了法庭,昨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判此案。

  2003年12月,陈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某支行办理了一张金穗通宝卡。2007年9月13日,他发现银行卡储蓄账户的存款少了2万多元,去银行核实,银行告知2万多元是在网上被消费的。当时,陈先生向银行提出,他没有在网上消费这些存款,并要求银行支付上述2万余元的储蓄款。对此,银行认为只要其系统自动确认消费,一定是陈先生自己或委托他人消费,或是他的金穗通宝卡密码泄露而被他人消费。基于种种理由,银行拒绝向陈先生支付该2万余元储蓄款。

  陈先生表示,两万块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消失的。如果在网上被他人盗取密码而消费,也是银行的责任。因为他在与银行签订储蓄卡协议时,并没有授权或约定可在其本人不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开通任何网上银行或网上电子支付等业务。钱的缺失,是银行电子支付存在很大的漏洞。

  银行表示,2007年5月26日,陈先生在互联网上登录农行客户服务系统并输入了正确的银行卡卡号、银行卡密码以及其本人身份证号码而自行开通了“电子支付”功能,这是陈先生以电子方式与银行签订了相关协议。

  2007年9月1日,陈先生曾在农行ATM机取现,此时陈先生就应当知道自己卡内资金已被消费,但他并未办理相关止付手续,致使损失扩大,对此扩大的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陈先生在保管自己的借记卡卡号和密码、身份证号码时,明显未尽到保密义务,另外,陈先生对其本人所有的金穗借记卡在一百余天时间内每日被连续转账支付而未及时发现,特别是在转账付款期间,用该卡提现取款时亦未能发现卡内存款缺失,显然也未尽到一个储户应尽的合理谨慎注意的义务。所以,对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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