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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维修期限商家应换货

[日期:2008-08-1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佚名 [字体: ]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一位消费者向本报记者反映,其于2006年底在安徽国生电器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生电器六安分公司)购买了一台佳能数码摄像机,使用几天后该摄像机发生故障,同商家多次协商,最终在消费者愿意支付维修费的情况下,由该公司承担维修。然而,摄像机送到该公司已经一年多时间了仍未维修好。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超过规定维修期限商家应为消费者换货。
    六安市消费者周先生反映,2006年11月29日,他从国生电器六安分公司购买了一台佳能MV750I数码摄像机,价格为3280元。当时该机器包装陈旧,工作人员解释说,机器质保与包装没有关系。两天后,周先生在北京使用该机,发现镜头时而显像,时而黑屏。2007年初,周先生从北京回来后找到国生电器六安分公司,该公司说该商品已撤柜。后经六安市消费者协会协调,国生电器六安分公司同意维修,要求交400元维修费,并答应修好。然而,截至周先生投诉之日该摄像机仍然没有修好。周先生认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他购买的摄像机已经符合退、换货条件,他要求国生电器六安分公司给予退货,并承担其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1000元,遭到了拒绝。
    国生电器六安分公司总经理李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周先生的摄像机出现毛病后没有第一时间到该维修点维修,而是先拿到其他维修场所维修了,导致该机目前难以修好。消费者来该公司报修后,售后人员检查发现该机已被人为损坏,消费者应该承担维修费用,由于最初消费者不愿意承担,所以一直没有维修。现在消费者愿意承担维修费用,但是该机型配件没有了,因此未能修好。
    记者随后采访了安徽国生电器有限公司营运督导中心负责人刘卫东。刘卫东告诉记者,佳能公司售后人员说该机器已经被私自拆开过,属于人为因素。根据“三包”规定,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在保修期内应该由消费者承担维修费用,如果消费者愿意承担维修费用,商家应该给予维修。他表示将积极联系佳能公司并向领导汇报妥善处理该纠纷。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就此认为,如果商家有证据证明是消费者人为造成该摄像机出现故障的话,应该向消费者提供生产企业售后人员的书面报告。当消费者已经答应承担维修费用,而送修之后商家迟迟未能维修好,商家应该承担责任。
    安徽省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方爱国律师认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方爱国律师认为,周先生的摄像机送到商家的维修时间早就超过90日了,商家应该给周先生换货或退货。
    7月下旬,周先生的纠纷仍然未解决。记者再次联系安徽国生电器有限公司营运督导部,该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一定会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上处理该纠纷,他们初步拿出的意见是给消费者退货,目前正在向总公司领导汇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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