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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属霸王条款

[日期:2008-08-15]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字体: ]

  简要内容:张女士要求超市换装却遭拒绝,该超市称: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我们在收据上早有说明。工商人员发现,该超市开具的收据和空白收据下方印有:凡特价或处理价商品,概不退换。工商部门提示,商家如打着特价商品旗号,做出概不负责的声明,规避其商品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发现了可打12315投诉。

  奥运期间,一些商家推出"打折、特价"等促销商品,但同时标注"概不退换、概不三包"等字样。工商部门表示,这属于"霸王条款"。

  9日,黄陂区李集镇兴盛服装超市正在进行"迎奥运特价酬宾"活动。李集镇张女士购买了一款"都市丽人"休闲套装,原价288元,特价98元。回家后试穿给丈夫看,对方说"V"领过低,容易走光,建议她换一套。

  张女士要求超市换装却遭拒绝,该超市称:"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我们在收据上早有说明"。昨天,张女士向李集工商所求助。

  工商人员发现,该超市开具的收据和空白收据下方印有:凡"特价"或"处理价"商品,概不退换。工商人员指出,此属霸王条款,《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经调解,工商人员责令超市改正声明内容。同时,该超市同意让张女士更换一套新装。

  工商部门提示,商家如打着"特价"商品旗号,做出"概不负责"的声明,规避其商品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发现了可打1231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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